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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计[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14
【实施时间】 200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铁路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利用国外贷款是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规范国外贷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提高铁路利用国外贷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利用国外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归口管理的国外贷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利用国外贷款,是指铁道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第四条 铁路利用国外贷款,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遵循国外贷款机构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贷款协议。
  
  第五条 铁路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应服从、服务于铁路整体发展计划,并与基建、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相结合。
  
  第六条 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中心是铁道部利用国外贷款的承办机构,负责对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国外贷款项目,按照投资计划管理方式,分为以下三类:
  
  1.基建大中型项目。指部批基建大中型规模、概算之内的外资贷款项目。
  
  2.小型项目。非基建大中型项目列入此类,包括对外挂靠在基建大中型的“相关项目”,不包括机车车辆购置项目。
  
  3.机车车辆购置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国外贷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编制中长期计划、提出国外贷款项目建议,报国家审核列入备选项目,铁道部提报贷款申请文件,配合贷款方进行项目调查、预评估、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编制国外贷款中长期计划。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利用外资的基本政策,以铁路建设中长期计划为基础,结合外资款源情况编制铁路利用国外贷款中长期计划。国外贷款中长期计划由部发展计划司会同外资中心组织编制,经部领导审定后,作为提出国外贷款项目建议的基础。
  
  第十条 部外资中心会同发展计划司及有关司局根据国外贷款机构的贷款政策和我国的国别政策综合平衡,提出利用国外贷款款源的建议计划,部领导批准后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铁道部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部外资中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和国外贷款机构要求,下达贷款申请文件的编制任务,编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送申请文件,外资中心负责组织设计、项目单位和部内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出。
  
  第十一条 基建大中型项目对外提交的申请文件主要有:项目利用国外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采购清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扶贫作用报告、项目社会经济影响分析等。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单位还需要提交还款承诺书。
  
  设计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时,须根据外资中心关于贷款申请文件具体内容要求,编制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部在审查基建项目可研时,一并审查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可研。当贷款申请文件需提前对外提报时,先由设计单位提供申请文件初稿,由外资中心审定报出,在国外贷款进入评估阶段时必须按审查后的项目可研进行修改。
  
  外资采购清单应以部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为依据,控制在部批规模、标准之内,费用估算力求合理、准确。
  
  项目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扶贫作用报告、项目社会经济影响分析由外资中心直接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小型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外资可研报告一般合并编制。由项目单位完成可研和论证工作后,向铁道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比照《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概算按部铁计〔1999〕54号和铁建设〔2000〕117号文编制。报送的可研报告,还应增加下列内容:
  
  1.项目利用国外贷款的详细采购清单。
  
  2.项目单位对国外贷款的还款承诺书。
  
  3.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应事先取得部有关部门的认同。涉及新技术和行车安全项目,由技术归口和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批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可研报告由项目单位计划部门主办,经本单位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发正式文件报送部计划、财务司,外资中心,抄送有关业务司局。
  
  由项目单位承担还贷责任的部门系统性项目,可研(或预可研)阶段可由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由各项目单位分别提报申请报告,在可研(或预可研)论证时须邀请各项目单位参加,论证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提出可研报告送计划司、财务司、外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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