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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1号
【颁布时间】 2009-01-04
【实施时间】 2009-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08〕52号)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落实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为核心,建立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盗采破坏矿产资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及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全面认真摸清本辖区、本行业管理盲点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打击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全面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死灰复燃的无证开采、乱挖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治理,对有证矿山企业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使全市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避免因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意外安全事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三、主要清理内容
  
  (一)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
  
  (二)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三)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无证或勘查许可证逾期仍然进行勘查的。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月4日至1月8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全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集中清理阶段(1月9日至1月28日)
  
  对全市所有矿山业进行全面清查,特别是对大中型矿山周边、小矿山密集区域,以及重点矿区内可疑企业厂(场)点和其他建筑物要进行拉网式清理排查,重点清查是否存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查清各类盗采国有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事实。清查工作要严密彻底,不走过场,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第二阶段清理出的涉嫌矿产资源违法问题进行梳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填写统计表(见附表1),并于1月27日前将分析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依法查处阶段(1月29日至2月28日)
  
  各级政府要协调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办公室,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对清理出的涉嫌矿产资源违法问题,由监察机构按立案标准予以立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涉嫌矿产资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直接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采矿设备、不留采矿设施建筑物、不留人员,毁闭井筒)的标准,发现一起彻底取缔一起;对查实的盗采案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有关证件,同时清缴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2月27日前将涉嫌矿产资源违法查处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表(见附表2)报送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3月1日至3月25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研究建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并在3月1日前向市清理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有情况、有措施、有分析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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