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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财政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垂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垂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垂管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垂管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