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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颁布时间】 2003-10-28
【实施时间】 2004-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接上页]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五十六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八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五十九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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