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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参加旅游促销、招商引资等活动,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三星级以下酒店(含三星级酒店),住宿费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报销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以及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下派和到上级部门、异地挂职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包干: 州外出差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0元。昆明出差当天往返的补助80元。 楚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当天往返的补助40元。 楚雄市城市规划区指:楚雄市鹿城镇、东瓜镇。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州内20元、州外30元,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在出差地的交通、通信等支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给。 出差人员在楚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出差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报销公杂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支出,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及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回原单位核报。 第二十一条 异地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借用到外地工作人员的,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每人每天发给15元伙食补助费。借用人员到借用单位的路费、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出差的差旅费,均由借用单位开支;借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路费由借出单位开支。 异地借用人员是指:州级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批准到楚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借用的人员;经组织部门批准各县选派到州级单位顶岗锻炼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批准脱产学习(非学历学习)的工作人员,学习1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含1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凭培训单位收取的实际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6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公杂费。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学历、职称学习培训只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学习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重点工程指挥部、协调办、管理局、项目办等抽调人员补助标准: 抽调人员在楚雄市城市规划区工地工作,不能回家或不能回单位食堂就餐的,每人每餐报销误餐补助10元(1天以两餐为限),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抽调人员在楚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出差的按照出差规定报销有关费用,但在野外工地住宿的每人每天报销40元出差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抽调人员的各项补助不得重复报销。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1次。 第二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