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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实行公务卡决算的单位,差旅费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支付,并按公务卡及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休探亲假,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直线单程交通费、途中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 小车驾驶员行车安全奖励。小车驾驶员的行车安全奖按每公里0.05元计算,1年结算1次,无事故发生给予兑现。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和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州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所定项目和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规定报送州财政局备案。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状况,在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及开支标准内,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差旅费及相关规定一律废止执行,统一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