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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中央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3、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4、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四川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应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川专员办在作出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6个月内,应对按照处理决定的要求尚未整改落实的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实施回访式核查,确保检查效果。 四川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专员办授权监缴项目文件依据表 2、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专员办授权监缴项目文件依据表 ┏━━━┳━━┳━━━━━━━━┳━━━━━━━━━━━━━┳━━━━━━━━━━━━━━━━━━┓ ┃┃序┃┃授权文件┃授权表述┃ ┃类别┃┃项目┃┃┃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基 ┃第二十七条民航基金由民航总局和┃br / br / ┃┃┃民航基础设施┃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驻┃br / br /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br / br / ┃┃┃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 ┃┃┃┃ (财综[2004]38号) ┃┃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 ┃br / br / ┃┃┃┃┃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7]78号)第二十条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 ┃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对机┃br / br / ┃┃┃┃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场建设费日常征缴入库工作的监督检┃br / br / ┃┃┃┃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查,督促各航空运输企业和民航总局┃ ┃┃┃民航机场管理┃[2007]78号);┃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机场建设费。┃ ┃┃2 ┃┃┃《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机 ┃br / br / ┃┃┃建设费┃《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印┃场管理建设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br / br / ┃┃┃┃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 ┃>的通知》(财建[2008]1号)第十九┃ ┃┃┃┃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条各地财政主管都门、财政部驻各┃ ┃政┃┃┃知》(财建[2008]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府┃┃┃┃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民航各地区管理┃ ┃性┃┃┃┃局负责对本辖区机场建设费管理,使┃ ┃基┃┃┃┃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金┃┃┃┃┃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 ┃┃┃┃┃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br / br / ┃┃┃新增建设用地┃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br / br / ┃┃3 ┃土地有偿使用┃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br / br / ┃┃┃费┃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2006]48号)┃,省级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偿使用费管理的监督检┃ ┃┃┃┃┃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