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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业性收┃┃┃(信部联清[2004]517号) ┃┃ ┃┣━━━━╋━━━━━━━╋━━━━━━━━━━━━━━━━╋━━━━━━━━━━━━━━━━━━┫ ┃┃┃┃┃被监管单位企业法人应于每年7月1日┃ ┃费┃┃银行业机构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12月31日之前,分两次将当年应缴┃br / br / ┃┃11┃┃┃┃br / br / ┃┃┃管费┃┃┃br / br / ┃┃┃┃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银行业┃纳的银行业监管缴入中央国库,并┃br / br / ┃┣━━━━╋━━━━━━━┫┃┃br / br / ┃┃12┃银行业业务监┃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将缴款凭证复印件分关被监管单位企┃ ┃┃┃┃[2007]66号)┃业法人所在地银监局和财政监察专员┃ ┃┃┃管费┃┃办事处备案。┃ ┗━━━━━┻━━━━┻━━━━━━━┻━━━━━━━━━━━━━━━━┻━━━━━━━━━━━━━━━━━━┛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br / br / ┃行政事业性┃13┃水资源费┃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 ┃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br / br / ┃收费┃┃┃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 ┃┃┃┃(财综[2008]79号)┃的水资源费。┃ ┣━━━━━━╋━━━━╋━━━━━╋━━━━━━━━━━━━━━╋━━━━━━━━━━━━━┫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 ┃┃┃电力监管┃《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机构┃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电力┃br / br / ┃罚没收入┃14┃┃┃┃br / br / ┃┃┃机构罚没┃罚没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监管机构罚没收入实施监┃ ┃┃┃收入┃(财综[2008]81号)┃缴。┃ ┗━━━━━━┻━━━━┻━━━━━┻━━━━━━━━━━━━━━┻━━━━━━━━━━━━━┛ 附件2 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 年 月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 单位:元 ┌────────┬────────┬────────┬────────┬────────┐ │中央非税收入项目│ 期初欠缴数 │ 本期应缴数 │ 本期已缴数 │ 期末欠缴数 │ ├────────┼────────┼────────┼────────┼────────┤ ││││││ ├────────┼────────┼────────┼────────┼────────┤ ││││││ ├────────┼────────┼────────┼────────┼────────┤ ││││││ ├────────┼────────┼────────┼────────┼────────┤ │ 合 计│││││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注:1、本表于每月1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征缴情况,数据统计日期截止到上月最后一日。 2、当月没有数据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在表内相应栏次填写“0”。 3、本表应附相关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或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