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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8]164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自治区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尽快落实中央投资政策,自治区政府以内政办发电〔2008〕108号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根据方案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会商机制
  
  (一)市政府决定成立乌兰察布市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中央政策措施落实、旗县市区和部门工作协调、我市新增中央投资工作方案和目标制定等事宜。
  
  组长:
  
  李万忠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常永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薛培明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员:
  
  靳来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翟辰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国市发改委主任
  
  杨国文市财政局局长
  
  刘钦市建委主任
  
  高文阁市经委主任
  
  刘常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世宏市环保局局长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农牧业、林业、建设、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7个专项工作组,分别由7个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配合工作。专项工作组负责分管领域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和督促各旗县市区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各实施环节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全面完成新增中央投资计划要求的各项建设任务。
  
  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市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会商机制。[HTF]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市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会商工作组,每月15日、30日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作,统筹配置资源,协商解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要专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措施。联席会议在定期召开的前提下,可视具体情况和紧急程度由工作组成员临时动议召开。
  
  二、及时转发计划,确保足额配套
  
  (三)加快计划转发和下达进度。市、旗县市区发改委接到上级部门转发的投资计划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下达投资计划。转发计划同时抄送市、旗县市区财政局。此外,要备齐中央对地方资金提出要求的有关文件、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与转发计划一同送达市、旗县市区财政局。
  
  (四)统筹安排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发电〔2008〕82号)要求,制定新增中央投资我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原则、比例和额度。市财政局接到发改委送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相关预算,国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调拨;各旗县市区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所承诺的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单位要集中财力全力搞好配套,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银行要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快审贷,改进服务,努力保障项目建设需要。
  
  三、遵循管理要求,加快建设进度
  
  (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各旗县市区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拉动内需的项目,由各旗县市区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筛选后申报到市发改委、财政局,由市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择优选择安排项目。要正确处理好提高效率和严格管理的关系,项目实施要认真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防新增投资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严防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和楼堂馆所项目;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
  
  (六)全力加快建设进度。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全力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环保、用地等各项建设条件,特别是要落实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中的各类资金,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带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最大限度地发挥新增中央投资的拉动作用。要及时将新增投资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购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要在努力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资强度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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