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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9号
【颁布时间】 2001-10-27
【实施时间】 198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接上页]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商标异议的复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对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及时审查】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申请更正】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 【注册不当的商标争议及其裁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申请裁定的限制】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 【裁定及对裁定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对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管理】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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