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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0号
【颁布时间】 2001-04-28
【实施时间】 200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接上页]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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