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43]号
【颁布时间】 2000-12-28
【实施时间】 200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

[接上页]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十五、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料。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十八、增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一章,作为第四章,章内增加六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1.第二十七条:“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2.第二十八条:“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
  
  (一)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五年;
  
  (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务的,五年;
  
  (三)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四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五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分别满二十五年和三十年的,应当交流。
  
  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交流。”
  
  3.第二十九条:“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十条:“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长的职务,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任职。”
  
  5.第三十一条:“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管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6.第三十二条:“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但是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除外。”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二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二十二、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
  
  二十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十年。”
  
  二十六、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退役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