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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7年12月20日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驻外机构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驻外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外机构国有资产,是指由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驻外机构的国有(公共)财产。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包括驻外机构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驻外机构的资产、驻外机构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驻外机构的国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中央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驻外机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权限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驻外机构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对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具体组织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车辆及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对房产、地产及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六)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 驻外机构对本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机构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机构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本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驻外机构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