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移交船舶完毕,海事法院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第三十九条 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船舶已经公开拍卖并移交给买受人。 第四十条 买受人接收船舶后,应当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原船舶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不影响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拍卖无效。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应当承担拍卖船舶费用并赔偿有关损失。海事法院可以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除本节规定的以外,拍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以参照本节有关规定。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第四十六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 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第四十八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拍卖船载货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组成的拍卖组织实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机构实施。 拍卖船载货物,本节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章第二节拍卖船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五十三条 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五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 第五十五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第五十七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九条 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六十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