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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完善失业登记。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八)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因城市规划建设、滇池流域“四退、三还、一护”、实施水资源保护失地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象)同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待遇。 (九)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失业人员均可平等进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允许自行申报,注册资金不设最低要求,只要适应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可。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将创业培训向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乡创业者延伸和拓展。对创业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新办企业,稳定经营在1年以上的,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有创业资金需求的,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降低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贷款工作效率。 3.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为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规划城市建设、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时,要按一定比例安排给失业人员。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所场地问题。 (十)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我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1.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我市城乡劳动力就业,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对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补贴和贴息贷款支持。 3.对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组织新增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对吸纳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的补贴。 5.鼓励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优先吸纳当地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当年新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一人给予用人单位1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年期满后按每招用一人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6.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招用本县(市)区户籍劳动者就业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外,对其招用员工可给予一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 7.对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城乡求职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机构一次性补贴。 8.对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职工,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免收借读费,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凡与工业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职工,可携子女转为工业园区常住人口。 (十一)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劳务经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步把农村劳动力吸引到以市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途径上来,引导城乡劳动力在市内小城镇、区县城、主城区三级城镇梯度转移就业。鼓励我市经过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当地企业转移就业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2.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围绕优势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和加工链,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资源开发,通过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都市型农业、现代观光农业,培育大容量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的载体,开辟农业内部新的就业领域;通过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组织,培育各类农村经纪人队伍,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