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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全方位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渠道。一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非公经济,培植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农特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二是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物流、交通运输、旅游、社区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规模;三是围绕各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以大项目带动大转移,扩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领域;四是围绕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城镇的聚集效应,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五是围绕招商引资项目,加大落地企业对周边劳动力的幅射和吸纳力度,促进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4.积极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村经营规模农业,发展第三产业,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帮助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按自主创业人员给予政策扶持。 (十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发给公岗人员的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完善就业培训体系。 1.完善就业培训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大力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根据培训后的就业率,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2.对参加培训周期在200课时以上(含理论、实习课时),且市场用工需求较大的就业准入技术工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比照“两后”人员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十四)完善目标考核。把促进我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考核指标,建立促进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和足额安排促进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资金,并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确保。 (十五)强化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经贸、国资、财政、工商、税务、人事、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物价、公用事业、农业、林业、渔业、统计、旅游等部门和银行以及新闻媒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确保促进我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在促进我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