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八条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征收计划的单位实行征管质量绩效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征收工作奖励资金的使用挂钩。 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其征收工作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执收部门征收成本、设备、宣传、业务管理性支出。用于个人奖励的支出,人均不得超过2,000元。 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征收工作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执收部门征收成本、设备、宣传、业务管理性支出。用于个人奖励的支出,人均不得超过1500元。 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征收工作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不进行奖励。 第九条 征管质量绩效考核内容: (一)执行政策的严肃性。主要考核是否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收费、罚款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时限征收和征管等规定。 (二)减免审批率。主要考核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缓征、减征和免征。 (三)票据按期核销率。主要考核是否按照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核销非税收入票据。 (四)依法征缴率。当年依法征缴率=当年实际入库数/依法测定的当年应征数×100%。 (五)按期缴交率。当期缴交率=当期实际缴交数/当期票据填开数×100%。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工作奖励。 (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 (二)转移、截留、滞压、挪用、坐支非税收入; (三)违反规定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州本级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绩效考评由州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当年考核结果应于次年3月底前通报。 州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加强征收管理基础信息的采集,细化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考核的水平,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缴率。 第十二条 考核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奖励和代征手续费可列支的在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中列支,不能列支的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奖励,由财政预算安排;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和征收工作奖励,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执行非税收入统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奖励制度。年内发生征收计划调减、统筹减免的单位,也不得执行有关征收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 罚没收入不下达分户征收计划,不纳入考核,但对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无乱罚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奖励,由单位用于相关工作支出。 第十五条 凡有违反财经纪律,人为调控收入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扣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