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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82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激励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征收计划的单位实行征管质量绩效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征收工作奖励资金的使用挂钩。
  
  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其征收工作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执收部门征收成本、设备、宣传、业务管理性支出。用于个人奖励的支出,人均不得超过2,000元。
  
  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征收工作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执收部门征收成本、设备、宣传、业务管理性支出。用于个人奖励的支出,人均不得超过1500元。
  
  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征收工作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不进行奖励。
  
  第九条 征管质量绩效考核内容:
  
  (一)执行政策的严肃性。主要考核是否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收费、罚款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时限征收和征管等规定。
  
  (二)减免审批率。主要考核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缓征、减征和免征。
  
  (三)票据按期核销率。主要考核是否按照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核销非税收入票据。
  
  (四)依法征缴率。当年依法征缴率=当年实际入库数/依法测定的当年应征数×100%。
  
  (五)按期缴交率。当期缴交率=当期实际缴交数/当期票据填开数×100%。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工作奖励。
  
  (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
  
  (二)转移、截留、滞压、挪用、坐支非税收入;
  
  (三)违反规定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州本级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绩效考评由州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当年考核结果应于次年3月底前通报。
  
  州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加强征收管理基础信息的采集,细化考核指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考核的水平,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缴率。
  
  第十二条 考核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奖励和代征手续费可列支的在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中列支,不能列支的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奖励,由财政预算安排;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和征收工作奖励,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执行非税收入统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奖励制度。年内发生征收计划调减、统筹减免的单位,也不得执行有关征收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 罚没收入不下达分户征收计划,不纳入考核,但对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无乱罚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奖励,由单位用于相关工作支出。
  
  第十五条 凡有违反财经纪律,人为调控收入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扣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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