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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08]185号
【颁布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8-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是要坚持以政府引导推动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政府要把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作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积极支持,广泛宣传,强力推动;中国人寿各分支机构要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发挥专业优势,充实业务力量,在培训、宣传等方面给予有力的保障支持,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是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群众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中国人寿公司尽可能给予优惠。
  
  四是要坚持诚信为本、信誉至上的原则。中国人寿各级公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提供便利服务,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的信誉和社会形象。
  
  四、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的内容和流程
  
  (一)创建内容
  
  广泛宣传保险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组织和发展农民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平安保险等,借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网络资源、人力资源和专业化运作,创建一批“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完善我州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创建流程
  
  1.确定“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建设点
  
  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统一确定为“中国人寿西双版纳分公司保险先进村建设点”并进行挂牌,建设点的基本条件如下:
  
  (1)村民委员会班子团结,对保险认知度高,有合作意愿。
  
  (2)村民委员会把保险工作列入村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1名村干部分管,负责具体落实保险工作。
  
  (3)村民委员会所辖各村民小组经济条件好,有保险发展的空间和基础。
  
  (4)村民委员会所在地理位置交通方便,户数200户、人口600人以上(经济条件较好且户数达100户、人口达300人以上的自然村,也可作为建设点纳入创建范围)。
  
  2.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的具体工作
  
  建设点确定后,即可按如下步骤开展创建工作:
  
  (1)签订合作协议。根据所在县(市)“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创建实施方案,由纳入建设点的村委会与当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创建合作协议,明确建设“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的目的意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服务承诺和奖励措施。
  
  (2)聘任保险监督员。每一建设点均需聘任1名保险监督员,一般由一名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或由村委会民主选定,拟聘人员应具备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文化水平,其主要职责:监督驻村服务员行为,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欺骗;协助公司进行案件查勘;监督公司理赔的速度和质量。保险监督员由中国人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和交流,不断提升保险监督员的管理经验和服务质量。
  
  (3)确定驻村服务员。每个“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建设点可确定1名或数名驻村保险服务员开展保险服务工作,驻村服务员可由村委会在考察个人品德、人际关系、业务能力和文化程度等方面后在当地推荐,驻村服务员均须经过中国人寿专门培训并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4)开展入户调查及保险服务工作。在村委会支持下,由驻村服务员逐户进行调查,在摸清各农户家庭情况、掌握其保险需求状况的同时,宣传保险知识、推荐合适产品、办理投保手续和有针对性开展保险服务。
  
  (5)建立村民保险档案。由驻村服务员随时登记各农户新增人员、死亡人数、家庭结构、经济状况、风险记录、投保种类、理赔情况等,并定期向村委会反馈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步提高建设点保险投保率。
  
  3.“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验收及授牌
  
  对达到考核条件的先进村建设点,每年由中国人寿各县支公司负责申报并由中国人寿省公司考核验收,“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验收考核指标如下:
  
  (1)国寿学生平安保险承保面≥80%;
  
  (2)各种意外伤害保险费人均≥10元;
  
  (3)寿险新单期交保费人均≥50元;
  
  (4)全村保险期交入户率达60%以上。
  
  经审核达标的建设点,授予“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称号并组织揭牌仪式,同时根据各县市创建方案给予村委会相应奖励,用于该村委会的文化、教育、卫生建设事业。
  
  五、创建“中国人寿保险先进村”的时间安排及总体目标
  
  创建活动时间安排分为两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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