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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8]157号
【颁布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8-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外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通知
  
  (市外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信访局2008年12月)

  
  为切实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的管理,规范我市对外劳务中介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防范和减少对外劳务中介纠纷发生,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57号)以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外劳务中介的准入管理
  
  (一)严格资格管理。凡在我市从事为具有对外劳务经营和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劳务的国内职业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中介企业),必须取得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外经贸部门核定,方可从事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
  
  (二)规范核定程序。依法成立的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核定意见送达申请人。通过核定的中介企业名单应当及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市外经贸部门备案。
  
  (三)明确核定内容。中介企业申请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外经贸部门应当对其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用等级证书、经营场所权属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和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以及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者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外经贸部门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或者其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四)统一审核用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范围时,应当统一使用“国内职业中介服务”,工商部门依照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规定的服务范围核定中介企业经营范围。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用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年检、验照贴花以及日常管理,依照本通知规定及时予以规范。
  
  二、严格规范对外劳务的中介行为
  
  (一)规范中介合同文本。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使用经工商部门监制的《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示范文本,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中介合同。不得擅自印制合同文本或者使用非示范文本,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霸王条款或者使用模糊语言误导、欺诈合同当事人,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约定职业中介行为以外的合同事项。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向劳务人员公开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在公布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中介佣金,并开具正式发票。除中介佣金以外,中介企业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其他的任何费用。
  
  (三)规范中介信息发布。中介企业发布对外劳务中介信息的,应当保证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附国内职业中介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或者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及外派企业提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工备案表等文件资料;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对外劳务中介广告的,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查验上述有关文件资料,核实广告内容。
  
  三、不断完善中介企业的信用管理
  
  (一)推进中介企业信用建设。各地要依照《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规定,建立健全中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各相关管理部门在职能管理中应当要求中介企业提供经市信用管理机构认可的征信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证书,并依照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二)加强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与企业经营行为有关的守信、失信、警示信息上报属地信用管理机构,由属地信用管理机构扎口上报录入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通过南通企业信用网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形成南通地区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的市场联动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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