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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签订农村公路养护承包合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和计量支付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养护大中修或水毁修复工程的合同格式及内容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规定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甲乙双方全称、工程地点、甲乙双方责任、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细节内容详见范本。 第三十二条 小修保养的合同格式及内容参考范本,增加路况质量评定等主要日常养护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路线名称、甲乙双方全称、养护投资、甲乙双方责任、路况等级要求、技术规范、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不论是小修保养、大中修、水毁修复还是改善工程,都必须实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能结算工程价款。 第三十四条 县道、乡道、村道养护大中修和日常养护工程按上级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执行,弹石路面采用《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 第三十五条 为便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成本核算和管理考核、计量支付、上报计划等,县道公路养护执行《云南省公路局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乡村公路参照执行该定额,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善工程参照交通部颁布的预算定额、施工定额执行。 第六章 技术和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州交通局对行政区域内的县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村道每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二)县市交通局对行政区域内的县道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三)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对行政区域内的县道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半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十七条 中修工程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设计,由县市交通局审批;大修、改善工程和较复杂的水毁修复工程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州交通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和改善工程的交工验收由县市交通局或地方公路管理段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和改善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1年;责任期满后,由设计审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和改善工程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GF80/1-200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七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依法查处各种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市交通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工作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四条 为规范路政管理工作,县市路政管理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统一着装,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胸徽,并持有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第四十五条 县市公路管理机构重点对县道进行路政管理、并协助和指导乡道、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章 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有章可循。 第四十七条 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路政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学习制度和水毁防抢预案等。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过程中,按国办发〔2005〕49号、云政办发〔2007〕172号,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本地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养护工作中,凡参与养护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公路两侧绿化,不乱倒废土废料,不污染环境,注重路容路貌。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交通局在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中,要详细收集各个工作环节的数据和文字资料,并按照要求按时向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送阶段性总结。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