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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8]107号
【颁布时间】 2008-12-27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超越认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丽水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六)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注销的;
  
  (七)因产品质量或服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丽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五)、(八)项规定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丽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丽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丽水市著名商标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丽水市著名商标,可在有效期届满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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