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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8]119号
【颁布时间】 2008-12-26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工业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工作三个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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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整合我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支持范围的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工业投资项目的新增银行贷款给予1%的财政贴息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六)提高我市科学研究与发展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比重,安排资金9700万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支持科技型企业扩大就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七)加大对在我市纳税的高科技产品、地产品出口企业的奖励力度。对地产品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前50户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上和服务外包年出口50万美元的前30户企业,根据出口增长和利税贡献给予每户30万元以内的奖励。
  
  (八)安排促进区县工业园区发展奖补资金2000万元,并整合运用市财政扶持第二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区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九)全面落实二环内工业企业搬迁政策,促其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
  
  (十)组织西安企业开展产品对接活动,支持企业多安排地产品配套采购,鼓励本地企业参与财政性资金采购活动。
  
  (十一)对困难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缓征、减征土地使用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二)各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要重视并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三、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十三)在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利益。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在2009年1月底以前提出具体意见。
  
  (十四)市级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必须由市监察局审查批准,从严控制。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由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投诉并进行查处。
  
  (十五)建立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经济形势,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业经济发展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时限,除文中明确规定之外,统一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相关部门根据意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保障按时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形势的意见
  
  (2008年12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提前30天提出裁员方案,经过企业工会讨论,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同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二)对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职工和自行消化富余人员,达到原有职工总数50%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拨付企业转岗培训补贴400元,职业介绍补贴100元,接收单位安置补贴500元;对于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自行消化富余人员,达到原有职工总数50%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费15%额度的培训补贴。安置职工不足5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
  
  (三)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交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将困难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调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20%。
  
  (五)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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