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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8]119号
【颁布时间】 2008-12-26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旅游业、工业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工作三个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从“4050”下延至“3848”。
  
  二、努力增加公益性岗位
  
  (七)明后两年新增公益性岗位2万个,主要用于环卫、绿化、交通协勤、医院后勤、社区服务等领域。
  
  (八)凡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的人员均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范围。
  
  三、加大就业培训力度
  
  (九)加大政府购买培训的力度。重点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失地农民等困难就业人员,对市场需求量大的服务性岗位和稀缺岗位进行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全面建立培训、鉴定、职介、就业四位一体的培训模式,加大培训后跟踪服务,提高培训就业率。
  
  (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市属企业,支持其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对于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且企业支付高于最低工资标准80%以上生活费的放假职工,通过培训考核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后优先在原企业上岗的,可按照每人1000元和15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费用。统筹安排唐华集团等大型政策性破产企业转岗培训以及下岗职工的技能和创业培训,实施万人培训计划,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
  
  四、大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十一)将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3-8万元,贷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
  
  (十二)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由1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五、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
  
  (十三)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统计机制。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我市在外务工人员的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的监测、统计和分析研判,预测供求趋势,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
  
  (十四)做好返乡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在我市周至、户县、蓝田、高陵、长安、灞桥等劳务输出较多的区、县,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民工需求,适应转岗转业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十五)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时限,除文中明确规定之外,统一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相关部门根据意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保障按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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