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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布局,优化卫生资源结构,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县(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城市举办的医疗机构,可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完善,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机构、个体经营者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可申请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参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素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开展医学规范化培训,培训和引进社区卫生人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根据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规定,组织有关执业医师参加全国全科医师技术资格考试。政府举办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中高级医务人员,要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志愿者队伍到社区服务。 (五)加强中(傣)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为充分发挥中(傣)医药特色和优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中医科或中傣医特色专科,至少有1名中(傣)医师,并备有常用中草药(傣药),积极采用中(傣)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开展医疗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优质、价廉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四、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竞聘上岗,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核聘用制;积极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全科医师工作,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按社区卫生服务标准,政策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药品集中采购或统一配送,按国家和省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合理收费,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基本用药低成本运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实行分级医疗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之间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快速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合理分流病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调整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对适宜社区开展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度试点,逐步实现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一般门诊多发病、常见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承担社区卫生机构转送急、难、危、重病人抢救与治疗,康复病人护理及慢性病防治回社区的“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服务模式。 (三)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偿机制。根据社区服务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数量、质量以及服务人口,制定和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核算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机制。 (四)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县(市)要狠抓工作典型,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一)严格社区卫生服务准入制度。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要建立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内容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