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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8-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卫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补充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补充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卫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补充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交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卫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07]18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交由地税机关征收。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交接补充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71号),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未移交险种将继续移交税务机关征收。为了做好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未移交险种的顺利交接,特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移交范围
  
  沙坡头区、中宁县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征缴分别由中卫市、中宁县地税局征收,海原县由海原县国税局征收。
  
  二、交接方式
  
  移交工作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与所在区域内的地税局、国税局进行交接。信息接口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商定的标准集中传输移交市、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县要统筹安排,紧密协作,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三、征收方式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暂时实行“一票一费”或“一票多费”的征收方式,待条件成熟后税务部门可借助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网上申报系统和电话申报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的缴费渠道,逐步过渡到五费统征、一票征收、国库分账、分级入库。具体过渡时间另行确定。
  
  四、工作职责
  
  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卫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07]189号)文件要求执行。海原县原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征缴业务现全部移交给国税部门负责。
  
  五、业务流程
  
  按照方便缴费、便于征收、理顺关系、优化服务、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设计业务流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按已实现的移交征收业务流程办理。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原则上按现行的业务流程办理,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类别征收。
  
  (一)申报。参保单位每月向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申报表》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若缴费基数未发生变动,可以不办理缴费申报,经办机构按缴费单位上月应缴数确定当月缴费金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其参保登记的相关资料作为申报资料,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申报。
  
  (二)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一式四份),并在每月的20日前向税务部门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传输当月的应征数据。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缴费金额,及时传递税务部门。
  
  (三)缴费。单位缴费人每月10日前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一式四份)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地点缴费,地税部门出具收费票据并将缴费信息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计算机系统记录缴费情况。
  
  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缴费标准、缴费期限、缴费方式、缴费地点等信息,参保人员按照公告内容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缴费。
  
  (四)催缴。对不按规定时间履行申报业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催报;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催缴,逾期仍不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税务部门接收前的欠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缴费单位签章确认后移交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开票征收。
  
  (五)对账与核算。本着科学、准确、便捷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牵头,统筹研究制定核算、对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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