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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略) 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一、招生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招生单位当年的研究生国家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考试成绩,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5名,其他招生单位酌情参照执行。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奖学金。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参照本单位招收同类专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标准核定;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折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住宿费由招生单位按批准的标准收取。 招生单位须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对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及本校所设优秀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金额也一并予以注明。 三、考生报考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报考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及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考生年龄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四、招生单位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习、住宿及其他生活条件符合招收来华留学生要求的招生单位,经招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招生基本条件,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 凡拟初次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须将备案报告于2007年11月18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五、招生报考点 经教育部委托,下列4个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联系人:于鹰宇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8227。 广州: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联系人:曹刚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 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联系人:郭淑华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8楼,电话:(00853)3969368,图文传真:(00853)28322340。 六、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寄送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单位简介 为方便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应于2007年11月18日前向报考点提供以下必要的书面资料,同时上传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 www. gatzs.com.cn;技术服务工作委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10-82336088-202): 1.招生单位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介绍。 2.招生专业目录。内容依次为招生的学科专业代码、名称,研究方向,导师姓名(可不列入),招生人数,考试科目(港澳台生不考政治理论)。目录的篇眉还应列出招生单位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联系部门(人),电话,图文传真,E-Mail地址。 3.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祖国大陆)的教学内容差别较大,为利于考生应试,招生单位可出考试大纲,大纲中可附参考书目录。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上述材料的格式不做统一规定,印好的有关招生材料须按规定的日期迳寄教育部委托承办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4个报考点(其中招生专业目录各点不少于5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