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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2007]23号
【颁布时间】 2007-11-14
【实施时间】 2007-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MBA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考试满分为2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初试合格者,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二)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北京市: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广州市: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安排。
  
  香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澳门: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时间:2008年4月12日至13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安排在第三单元(13日)进行。
  
  (三)复试地点、时间
  
  地点:由招生单位确定。
  
  时间:2008年6月5日之前。
  
  三、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6月中旬由招生单位寄发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2008年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单位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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