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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颁布时间】 2009-01-14
【实施时间】 2009-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接上页]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敦促其履行,经敦促仍不履行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调解协议违法或者显失公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重新调解,变更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协议;当事人不同意重新调解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以给付为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具有金钱、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程序适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室。
  
  第五十一条 本市经济特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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