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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具有土地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必须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所发生的工程质量等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竣工,由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主持验收,其他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报上一级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技术资料未经验收,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第九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档案资料,应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其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并移交建设单位。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档案保证金制度。 建设工程报建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交纳该工程投资额1-3%的工程档案保证金。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移交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资料,经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返还所交纳的工程档案保证金。 第十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筑活动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一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技术规范,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预防火灾和其他事故。 对毗邻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由于特殊作业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建筑安全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建或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向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建设工程的; (三)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的; (六)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的; (七)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八)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依照《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按工程总造价的1 ̄2%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而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 (三)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测,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