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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颁布时间】 2008-12-20
【实施时间】 2009-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二)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三)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被撤销的著名商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商标注册人不得提出该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著名商标评审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著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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