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357号
【颁布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于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取缔非法营运车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通告》(乌政通〔2008〕32号),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首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改善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营运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在我市驻点载客、流动载客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
  
  (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的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三、重点整治区域
  
  解放南路、和平路、延安路、喀什路、新华南北路、仓房沟路、团结路、乌拉泊片区、红雁池片区、六道湾片区、七道湾片区、大湾片区、赛马场片区、西山片区、八钢厂区、七纺福利区、石油地调处、新疆大学家属区、南郊停车场、南郊客运站、北郊客运站、碾子沟客运站、火车南站、国际机场、华凌市场、月明楼市场、商贸城、边疆宾馆等重点区域。
  
  四、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吕德祥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李宏斌 副市长
  
  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赛福鼎·艾则孜 市交通局局长
  
  刘新民 市质监局局长
  
  艾比布拉·玉素甫 市工商局局长
  
  张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志烈 市执法局副局长
  
  努尔夏提·伯尔达力 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兆祥 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拉利 市客运统管办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开展我市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客运统管办,办公室主任由王兆祥兼任,副主任由陈拉利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抽调5人、交警支队抽调2人、公交治安分局抽调1人、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各抽调1人与市客运统管办全体稽查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局:牵头负责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的整体协调,组织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经验交流会,研究制定我市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负责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引发暴力抗法、阻断交通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况,依法进行果断处理。对在查处非法营运车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执法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分县局受理调查,市公交治安分局予以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和取缔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无照营运企业。
  
  (四)市地税局:负责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偷税、漏税等非法营运行为。
  
  (五)市执法局:负责查处机动车辆违章占道和乱停乱放行为。对非法营运车辆占道经营情况要及时向市客运统管办通报,予以取缔。
  
  (六)市质监局:负责查处车用燃气非法改装行为及使用不合格燃气钢瓶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