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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357号
【颁布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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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市客运统管办:积极与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具体负责对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从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扣留其车辆,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非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未经本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起点在本市的经营活动或本市区域运营车辆从事起点超出本区域营运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配合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无牌无证摩托车。配合市执法局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占道经营行为。配合市质监局查处车用燃气非法改装及使用不合格燃气钢瓶行为。依法向市地税局移交非法营运车辆,以便税务部门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宣传相关法规政策,讲清政策界限,讲明从事非法营运的危害,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不坐非法营运车辆。同时加强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发挥舆论的宣传、教育和震慑作用。
  
  (二)集中力量,联合执法,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把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和净化客运市场环境有机结合起来。根据非法营运车辆流动性大、隐藏性强及调查取证困难等特点,采取现场巡查、设卡检查、执法人员坐车取证、市民举报等方式,调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多管齐下,以点带面,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在我市驻点载客、流动载客的非法营运车辆及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切实调动好区(县)执法力量。
  
  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任务重,时间长,在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作用的基础上,还要充分调动各区(县)执法部门的力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工作时,所在辖区的公安、工商、税务、执法部门人员要给予大力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
  
  要通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工作,积极探索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的能力。要在工作实践中逐步研究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非法营运车辆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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