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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颁布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2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12月17日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并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支出:
  
  (一)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进行补贴;
  
  (二)对购买先进大型维修设备进行补贴;
  
  (三)支持农业机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四)对利用农业机械深松、深翻等保护性耕作进行补贴;
  
  (五)扶持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
  
  (六)支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活动;
  
  (七)支持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将《条例》第七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及乡(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机械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机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活动。
  
  乡(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在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指导下,协助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三、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维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可从事维修业务。”
  
  四、将《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农业机械深松、深翻等保护性耕作制度。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和协调农业机械所有者开展农业机械深松、深翻、播种、植保、排灌、饲料加工、捕捞、收割、运输、采伐等生产作业服务。”
  
  五、将《条例》第二十七条删除。
  
  六、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乡(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农业机械技术档案,并报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七、将《条例》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科研、推广与培训”。
  
  八、将《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技术推广单位和个人引进、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安全、低耗、高效、智能化的农业机械化技术,鼓励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
  
  九、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农业机械技术应当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推广应用。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并经依法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十、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化学校或者有关培训单位,承担农业机械使用、销售、维修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农业机械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机械新技术培训。”
  
  十一、将《条例》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二、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由拖拉机和推土铲、挖掘铲等专用设备构成的农业机械,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实行牌证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进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全国统一的农业机械道路行驶牌证;组织驾驶或者操作人员考试、发证和驾驶证审验;负责事故处理及事故统计;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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