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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颁布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1997-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8修正)

[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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