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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08]24号
【颁布时间】 2008-12-23
【实施时间】 2008-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的议题进行议决;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预算、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分析研究全市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
  
  (五)传达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六)讨论市政府领导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市长意见另行安排。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确定重要协议(合同)签定、重点项目建设及其优惠政策等重大问题;
  
  (四)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五)讨论市政府领导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也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下一阶段分管工作执行、落实、进展情况,分析分管工作形势;
  
  (二)研究下一阶段分管工作意见、措施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交换工作意见,讨论决定急办事项和需协调的工作;
  
  (四)应当由市长碰头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四十、市应急委员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市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委托副秘书长决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把关,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市长碰头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录备案,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二、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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