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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8]268号
【颁布时间】 2008-12-23
【实施时间】 2008-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具体措施。一是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先进宣传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二是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畅通各种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三是各部门按照分工职责,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种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四是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并将抽检结果进行公示。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使我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纠正。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一是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二是对发现的违法案件,各部门要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三是通过企业自查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一是各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建立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二是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三是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四是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级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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