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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白山政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12-22
【实施时间】 2008-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深化我市的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促进我市殡葬事业文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白山为目标,加快殡葬改革步伐,加大殡葬管理力度,积极倡导文明节简办丧新风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贯彻落实国家殡葬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促进我市殡葬工作健康发展,火化率大幅提高,殡仪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全市火化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巩固火化区,提高火化率。制定殡葬改革工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火化区,提高火化率,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解决制约我市殡葬改革发展的问题。
  
  (二)加强殡葬秩序整治。以制止和取缔违法经营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为工作重点,维护城市公共秩序,规范治丧行为,倡导科学、文明的治丧方式,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确保市区范围内无违法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综合整治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坚决处置一切违规治丧的行为。
  
  (三)开展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散埋乱葬的坟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处理。特别是对铁路、公路、主要河道两侧、城郊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农田保护区内的散埋乱葬坟墓进行专项治理,制定清理整治计划,逐步进行清理或平毁。对于利用承包的荒山、林地、耕地出售坟地墓穴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火化后骨灰的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力度,并制定完善骨灰安放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规范经营性公墓的经营活动,全面推进科学、文明、节简的丧葬悼念仪式,引导群众采取文明、环保、绿色的骨灰安葬形式,如树葬、草坪葬、花葬等。在火化区内,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散埋乱葬。
  
  (五)加强医疗机构尸体暂存间、太平间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尸体暂存间、太平间管理的相关制度。已取消太平间的医疗机构禁止举办丧事活动;保留太平间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太平间丧事活动的管理,主动接受殡葬管理执法督查,并在适当时机逐渐取消太平间。
  
  (六)加强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加大对非法运输人员、车辆的管理力度,公安、工商、交通、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决取缔非法运尸车辆,以维护我市殡葬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监察、民政、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交通、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文化、广电等部门和县(市)区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殡葬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问责制考核。
  
  (二)明确部门职责。殡葬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事件,定期通报殡葬改革情况。城市管理部门要对临街公共场所治丧、烧纸、在出殡途中抛撒冥币纸钱和其他不文明行为予以坚决制止;林业、公安、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违规土葬占地、提供交通工具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工商部门要对无照经营殡葬用品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物价部门要对殡仪服务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殡葬执法、寻衅滋事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卫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对医院尸体暂存间、太平间的管理;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殡改氛围;监察机关要依法查处在殡葬管理中违法违规的党员和机关公务人员,对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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