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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修订)

[接上页]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伤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损害其财物的。
  
  第六十四条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或者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或者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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