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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07-11-01
【实施时间】 2007-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邮政业统计报表制度(快递服务企业部分)

[接上页]

  (五)报送方式按规定数据格式通过统计信息系统填报、上传提交或以纸质报表报送。
  
  (六)本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邮政局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种所有制类型快递服务企业及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的综合要求,各填报单位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以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七)各报表的报送时间详见目录,如遇节假日按国家规定的放假天数顺延。所有需网络报送的年报,在完成网络报送后一个月内,须以纸介质形式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当地邮政监管机构。
  
  (八)所有指标除特别指明外,均以自然单位进行统计,不得折算统计。
  
  (九)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邮政
  
  目 录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调查
  
  频率
  
  统计范围
  
  填报单位
  
  报送时间
  
  及方式
  
  国邮年2.1表
  
  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年报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
  
  企业
  
  次年1月20日前
  
  纸介质报送
  
  国邮年2.2表
  
  快递服务企业规模表
  
  年报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
  
  企业
  
  次年1月20日前
  
  网络报送
  
  国邮年2.3甲表
  
  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甲)
  
  年报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能独立核算快递业务的企业填报)
  
  次年3月31日前
  
  网络报送
  
  国邮年2.3乙表
  
  快递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乙)
  
  年报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核算快递业务的企业填报)
  
  次年3月31日前
  
  网络报送
  
  国邮年2.4表
  
  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
  
  年报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
  
  企业
  
  次年1月20日前
  
  网络报送
  
  国邮定2.1表
  
  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及收入表
  
  月报
  
  经营快递服务的规模以上的法人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规模以上快递法人
  
  企业
  
  次月10日前
  
  网络报送
  
  国邮年2.1表 快递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规模以上快递法人企业。
  
  二、报送日期:次年1月20日前。
  
  三、报送方式:纸介质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指标说明:
  
  1、企业名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的名称。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2、法人单位代码:法人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非法人企业不填。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于法人企业,是指代表企业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对于非法人企业,按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填写。
  
  4、工商登记号码: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取得的注册号,按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填写。
  
  5、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为6个字符,不能含有0-9之外的任何字符。
  
  6、统计负责人:企业内部负责统计事务,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
  
  7、开业(成立)时间:按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填写(筹建单位除外)。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
  
  8、注册资本: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本。
  
  9、登记注册类型: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的类型,填写所列登记注册类型中对应的3位数字。
  
  10、控股情况:填写所列控股情况中对应的3位数字。根据法人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某种经济成分控股包括三种情况: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2)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国有或集体控股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控股处理;
  
  (3)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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