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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中央企业应当将2007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及其变动情况、填报分户数据企业情况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企业情况,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报国资委备案审核。 十、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清理,并在对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等事项进行充分抵销后,自下而上层层合并,逐级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一)对于母公司尚未执行而所属子公司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集团,可直接进行合并,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二)对于所属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按约定由一方根据国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或者根据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或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十一、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制工作,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项目和国资委监管工作所需的专项信息进行真实、充分的披露和分析说明。 (一)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填列和披露与本企业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相匹配的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的相关内容,并确保附注指标与决算报表相关指标数据相衔接。 (二)各企业应当规范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应当详实、准确,对重大的会计事项期初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差错更正、合并范围调整以及对年度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和详细说明。 (三)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按照国资委规定的内容进行逐项说明,不得以表格代替文字说明,或者隐瞒事实,避重就轻。其中:对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应按国资委专项工作有关规定收集报送所需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据,并由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应事先向国资委备案,并由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 (四)各企业应当在认真总结分析年度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资产质量、利润实现等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对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影响因素和存在的问题等作重点说明。 十二、为了保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质量,各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随财务决算上报相关材料。 (一)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和报表附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同时按规定出具管理建议书,并对调整事项进行说明。 (二)对于涉密企业、境外企业等无法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经报国资委备案后,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三)2007年已执行新准则和2008年拟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将首次执行新准则的期初数据纳入审计范围。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决算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执行新准则企业的期初数调整、金融资产(负债)分类、预计职工辞退补偿、递延所得税调整、有关折现率确定、公允价值使用等事项,并发表审计意见。 (四)承担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内审机构在审计集团合并报表的过程中,对境外子企业会计制度与政策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以及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报表项目转换的规范性进行复核。 (五)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协调,在制订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监事会提出的重点事项予以关注,进一步完善有关审计工作内容。 十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表的层层审核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决算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报表各项指标数据填报真实完整、不重不漏,表内项目及各表指标数据之间以及报表与附注、专项说明相关数据之间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正确。财务决算报表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各1份)。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企业集团应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下同)、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同时附报企业主要分析指标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纸质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