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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建设“平安邢台”、“和谐邢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冀发〔2006〕5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时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人民调解网络逐步完善,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预防、化解、宣传教育”三大职能作用,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显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市现有各类调解组织5600多个,调解人员22000余人。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过程,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多措并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要紧紧围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到2010年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和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网络体系,建立并完善一整套适应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和有操作性的工作制度。全市90%以上的基层调委会达到“五有” (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统计台帐、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四落实” (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规范化标准,预防调解纠纷功能显著增强,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健全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行政村都要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数较多的自然村(社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推进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进在外来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纠纷多发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调解组织。力争用两至三年时间在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外来人口聚居区和毗邻跨界地区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要落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委会要由3-11人组成,其中应当配备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厂矿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建立相应的专兼职调解队伍。调解员的产生可采取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积极探索建立以学者、律师、政法工作者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职的多元化志愿者队伍。建立分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开展岗前培训,人民调解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在从事调解工作时,必须持有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人民调解员证》。要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参加法院庭审等活动,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