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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大意义
  
  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推进,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用3年时间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要求,我市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2009-2011年,一是继续实行租金核减和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将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逐步提高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并实现应保尽保。二是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各类保障型住房3.05万套、158.5万平方米,其中:购买廉租住房2000套、10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4500套、22.5万平方米;建设廉价住房18000套、90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0套、36万平方米。总投资46.2亿元,资金来源由国家、省、市、区财政和个人负担。三是通过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1.8万套、90万平方米。到2011年基本解决全市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基本原则
  
  1.建立多层次、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建设廉租住房、廉价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等多种渠道,采取租金核减、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有偿提供等多种方式,加快解决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2.健全市、区两级齐抓共管,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类保障型住房建设项目落实情况。
  
  各城区、开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廉价住房的建设,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廉价住房销售工作。
  
  3.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长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各类保障型住房保障对象的公示、审批、轮候、退出程序进行管理。保障型住房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市保障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加大对保障型住房建设支持力度,落实好资金和优惠政策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市、区财政要将廉租住房、廉价住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是按照国发〔2007〕24号和吉政发〔2007〕37号文件要求,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公积金增值收益等资金用于住房保障。三是国家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同时,积极倡导社会捐助和企业赞助。
  
  (二)明确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一是各类保障型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二是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营业税、契税;廉价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征房产税、营业税。三是对建设廉租住房和廉价住房实行政府补贴政策,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00元,廉价住房补贴500元。四是各类保障型住房项目所需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三)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各类保障型住房建设项目凭市保障办项目批复办理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等前期手续,并核发绿色通行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项目审批和配套工程建审手续。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机制
  
  (一)明确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合理配置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在整合原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成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形成政府主导、市区共建、权责到位、政策支撑的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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