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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无形资产等企业资产实施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明确企业经营发展的主业;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验收及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奖惩制度。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维护出资人权益; (二) 符合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要求,新设公司原则上应股权多元化; (三)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 限制非主业投资;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预期投资收益一般应当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它经营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主要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投资计划。 企业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投资项目主要内容、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投资构成、标志性目标、预期收益、时间进度计划等。 第九条 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规定,需由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其它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已核准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下列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一)已列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资计划)的; (二)投资总额50%以上属政府拨款的。 第十二条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 (一)没列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资计划)的; (二)虽已列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资计划),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企业在建及计划投资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2、股票、基金、期货等高风险投资的; 3、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 (三)企业搬迁改造方案; (四)非主业投资; (五)城市公用企业对外投资。 第十三条 对需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填报《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市国资委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出具不予备案意见。 第十四条 对需核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受理申请材料齐备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批复。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出具不予核准意见。 需核准的投资项目,按照市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所属行业、股权构成、主要产品及产量、销售情况及市场占有率、资产负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等; (二)投资项目情况: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产品及技术方案、其它投资方简介、目标市场、原材料需求、收益率和风险分析、标志性目标、环境影响分析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