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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08]287号
【颁布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推进全省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旅游局《关于推进全省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全省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旅游局)

  
  为引导我省旅游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取得实效,推动优势旅游资源、旅游项目转化为资本,做好战略招商、主动招商、科学招商,最终实现成功招商,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工作总体取向和要求,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各级政府是旅游招商引资的责任主体
  
  旅游资源的国有属性、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要求,以及旅游产业自身关联度广和综合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旅游招商引资区别于一般产业或行业招商,各级政府是旅游招商的责任主体。
  
  (一)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要求及旅游资源秉赋,有选择地策划包装、储备和推出重点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各级政府要把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当地招商引资战略部署和整体工作盘子统筹考虑,把旅游产业招商和其他产业招商统筹考虑,促进产业之间相互融合。
  
  (二)各级政府可视情况对重大招商项目的包装、策划、推介等前期工作给予经费补助。地方政府要加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参照各类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先期完善旅游招商项目的交通、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各类配套设施。
  
  (三)各级政府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旅游招商引资环境,既维护投资商的合法收益,也要确保国有资源的保值、增值,保障当地居民的合法利益。
  
  (四)各级政府要把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要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相关部门协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一体化管理机制,强化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的保障机制。
  
  二、旅游企业是招商引资的实施主体
  
  企业是旅游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运营主体及最大受益主体,各类企业的有效参与是决定旅游招商引资工作成败的关键。要积极引导和发挥旅游投资企业的主体作用和积极性,参与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促进各类企业集团、商会、协会、联盟等共同参与项目的包装策划、产品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谈判,共同投资或开发旅游招商项目,共同经营和管理旅游项目,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和实现以商招商。
  
  三、旅游招商引资要符合规划
  
  旅游招商引资要在经批准的旅游发展等规划指导下进行,对外招商引资旅游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一)旅游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各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旅游业恢复重建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其他各相关行业规划。列入省、市(州)、县(市、区)等旅游发展规划中的旅游项目是各级旅游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
  
  (二)指导旅游招商引资项目的旅游规划应按程序编制和审批。各地旅游规划由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旅游条例》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并实施。全省旅游规划、市(州)及跨区域旅游规划按有关规定编制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民族地区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四川省民族地区旅游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民族地区旅游发展政策。
  
  四、旅游招商引资要按照旅游经济规律进行
  
  (一)开展旅游经济区招商。各级政府要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下,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对辖区的旅游城镇、景区和通道等旅游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和包装,促成和构建跨区域的旅游经济区,对外进行旅游经济区总体委托招商。同时,也鼓励旅游经济区实施分期规划,分批招商,分批运营。
  
  (二)实行旅游产业链和产业要素招商。要树立按照旅游产业链招商的整体产业意识,鼓励旅游产业链条延伸项目发展,积极开展旅游景区开发经营、旅行社、运输、酒店、餐饮、购物、会议、娱乐等旅游项目招商。要拓展招商领域,从单纯景区门票经营型向项目经营型转变,从单一景区开发型向要素产业集群型转变,着重引进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高旅游产品附加值,对各类优势互补、上下游产品衔接配套的旅游项目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建立和形成产业链完备的旅游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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