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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建立政务服务全方位评价制度。除由申请人对州级机关、州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企业代表、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人士,采取现场观摩、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政务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服务投诉事项约谈制度。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投诉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约谈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场解决的处理结果不计入相关人员档案(一年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被问责的除外)。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政务服务电子监察指挥系统,使各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一经受理即纳入中心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事项一般应当直接到各单位或其服务大厅办理,到州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政务服务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务服务登记表》中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 《政务服务登记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咨询、协调、投诉等)的具体内容; (三)承办人意见; (四)领导批示; (五)办理经过和结果。 申请人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保密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为其保密。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政务服务的,《政务服务登记表》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填写。 第十四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服务事项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其内容和请求合法的,给予受理; (二)对其内容和请求不合法的,给予耐心解释说明、疏导解答,退还当事人; (三)对已有法律结论的事项,按照信访件指引到信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咨询服务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各单位已经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当场解答; (二)对各单位尚未提供相关资料和复杂、疑难的事项预约解答; (三)对依法不能公开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解释说明。 解答的方式一般以口头解答和电子查阅为主。对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满足其要求,可收取复印资料成本费。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办事服务申请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予以耐心地解释说明;对决定受理的当场受理,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 (二)与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务服务人员联系,说明事由,并告知申请人联系结果; (三)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后找到政务服务人员,向其提交《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由政务服务人员陪同引领到具体办事科室; (四)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承诺办理申请人申请事项; (五)相关单位办理完毕申请事项后,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及时反馈给州政务服务中心; (六)收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后,州政务服务中心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了解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评价。 第十七条 投诉问责工作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简便快捷、公平公正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和违法履行职责,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其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办理的一般程序为:登记、审查、决定、反馈、归档。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结案归档;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审结归档。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除遵循行政投诉案件办理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做好对申请人的说服、疏导工作,化解矛盾,构建和谐; (二)受理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情况,当场办理,给予批评教育,初次处理结果不计入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应当立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