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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接上页]

  (三)办理时限:1、登记、决定是否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2、按照相关时限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告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问责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承办的办法: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进行;
  
  (二)科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况直接问责或者建议相关州级部门、派出纪工委进行问责;
  
  (三)州级机关作出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启动问责程序进行处理:
  
  (一)未按要求报送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工作情况报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的;
  
  (四)未按协调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未在法定时限或者本单位服务承诺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应当启动问责程序对本单位相关工作进行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七)拒绝接受州政务服务中心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对州级机关监督检查的结论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国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等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由所属部门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规定应当进入人事档案的应当及时进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和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规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服务,不徇私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请求。
  
  第二十六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指引处电话:2332208,指挥协调处电话:2332268,投诉问责处电话:2332278。对州政务服务中心各处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向州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反映,电话:2332207。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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