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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环保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环保部门设立有奖举报中心,开设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 第四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一)不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二)擅自拆除、闲置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三)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 (四)将水污染物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超标排放。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水污染物接入排污管网,水污染物直接排放; 针对多家排污单位和个人共同使用一套环保设施的举报,视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挂号信或者亲自到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的环保有奖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第七条 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后,填写《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并转交查处人员;查处人员收到《举报奖励受理记录表》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查处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迟,但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向举报人说明。 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者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视为无效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对环保部门的举报受理、案件查处等工作有不同意见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无效的,告知举报人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环保部门查实并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一)举报人准确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所埋设暗管的具体位置或其他隐蔽排放方式的,按照罚款额的6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罚款额的5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三)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按照罚款额的5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四)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水污染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或者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超标排放的,按照罚款额的30%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五)举报人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水污染物接入排污管网,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的,视情节轻重,从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水污染物外排现象的; (二)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水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和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的; (四)本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由举报人共同分享奖励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