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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08]285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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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快前期工作
  
  按照“程序不减、周期缩短、交叉进行、同步推进”的要求,各审批单位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采取提前沟通、过程指导等方式介入前期工作,缩短审批时间。
  
  (一)可研审批。纳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新建项目可简化程序,直接编制可研报告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改建恢复项目无需由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纳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农村公路和汽车站点项目的可研,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计要求。灾后恢复重建公路项目技术等级按照重建规划确定的等级执行,改建项目原则上以恢复功能、提高抗灾能力为主,对于特别重要的控制性工程,按照新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增加抗震设防措施;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抗震设防标准;在建工程震害修复参照改建工程执行,新建具有抗震救灾功能的“生命线工程”项目应执行新的抗震设防标准。
  
  (三)设计审查。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在路网中的作用及投资规模,分四类进行设计审查。一类项目为5条特别重要的国省干线公路(详见附件2)、11条高速公路(详见附件1),二类项目为5条重要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公路(详见附件2)及建设里程在30公里以上(含30公里)的农村公路,三类项目为22条以恢复为主的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公路(详见附件2),四类项目为客运站点、30公里以下的农村公路以及除一、二、三类以外的国省干线及重要经济干线公路。一、二、三类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甲级咨询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四类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设计审查。
  
  (四)设计审批。
  
  一类项目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批或省交通厅预审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二类项目分别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组织审批;三类项目由省交通厅公路局会同审查,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类项目中的公路项目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客运站点设计审批按现有规定执行。
  
  审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可或技术方案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进行审批,对于达不到设计深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
  
  (五)工程招标。各项目业主应积极协调、超前安排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l号)有关规定的项目,应按其规定,严格执行,并尽可能早计划、早安排,为尽早开工创造条件。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投标、规避监管。
  
  五、落实建设资金
  
  (一)资金筹集。
  
  落实好中央专项资金。落实中央车购税专项补助资金及亚行紧急援助贷款,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投入。
  
  努力争取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各级政府要把公路恢复重建作为对口援建的重点,积极与对口支援省(市)沟通衔接,争取对口支援资金向涉及重建家园的农村公路恢复重建项目倾斜。
  
  大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进一步搭建和完善融资平台,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政策支持。公路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符合收费公路规划的,积极支持利用收费公路政策贷款融资;各金融单位要对灾后交通恢复重建项目给予贷款优惠;各级各部门要减免项目审批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好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加强沥青、水泥、钢材、砂石等材料的价格监管,防止不合理涨价。
  
  (三)资金监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尤其要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格财经纪律和法规、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六、严格项目管理
  
  (一)严格制度。
  
  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重要经济干线、县级客运站等公路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农村公路恢复重建项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执行。利用亚行紧急援助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管理等,应符合亚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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