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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格行政执法 (八)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市县政府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委托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时限和文书使用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使用文书正确。对影响重大和情况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再做出决定。要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辨权和救济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等错误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十一)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进行梳理汇总,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结合实践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细化和量化,并提出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公布执行,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和公正。 (十二)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要加快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着力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执法难的问题。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收费、罚没指标。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十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细化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机制, 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要重视发挥法制部门的层级监督作用,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和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要重视执法案卷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质量,加强案卷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纠正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公开通报案卷评查结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七)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要健全和落实好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各有关方面涉及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都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一律不再进行新的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规则标准和奖惩办法,细化和量化考评指标,严格进行评议考核。 (十八)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按时限、要求和规定的文书格式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备案机关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事后监督。要积极推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工作,制定完善备案办法和具体工作程序,加大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