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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8]222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2007-201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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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大工程信息管理建设力度。整合网络资源,通过编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软件,收集整理农村民居情况,建立农村民居基础数据库,综合评价各地农村民居抗震能力,明确抗震防灾工作重点,科学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对现有农房划分抗震防灾能力等级,切实掌握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的农房情况,并向农民发放“农村住房质量明白卡”。对不符合防震抗震要求的农民住房,提出科学合理的加固、改造方案,鼓励农民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抗震加固措施,达到防震抗震目的,延长农房使用年限,避免大拆大建。
  
  (三)科学制定村寨与民居建设规划。按照村镇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要求,加快编制全省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进程,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指导农民建房避开活动断裂、抗震不利地段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做好对农民建房投资方向、生活观念、新农村建设的引导,规范农村住房建设。促进农村建房与新农村建设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依靠规划统筹推进旧村改造、村庄道路、沼气池建设、改水、改厨、改厕、改厩和村寨环境整治工程。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基本农田,尽量少占耕地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规范农民建房选址,优化住房布局,规范农村建房用地,并解决小村散户基础设施配套难等问题,推进相对集中居住和土地的集约、节约使用。通过加强村庄规划和农民住房设计等工作,更好地解决住房质量、住房安全、饮水安全,抗震、消防的疏散通道,避难场所、面源污染等问题。传承和保护各民族优秀建筑文化,在民居布局规划和建设上,重视保护、挖掘和传承村镇的自然、历史、文化、景观等特色资源。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建房要求,因地制宜地设计建筑风格,突出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展示民族风貌。
  
  (四)强化农村民居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管。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严把工程质量关,努力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普遍推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施工工序管理卡,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机制和制度。州(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都要配备质量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切实加强县(市、区)、乡(镇)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人员在施工期间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实行以问责制为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工程质量要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质量在哪个环节出的问题,就追究那个环节的责任。不管是谁出了问题,都要—追到底。已签订的责任书要严格执行,确保按时完成,质量达标,群众满意。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设计不准实施,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准审批,对不符合抗震标准的建材不准进入工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准验收。
  
  (五)搞好农村建房实用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抗震安全,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的气候环境、地方特色、民族传统和农民发展庭院经济的需要,科学提出不同房屋结构和建筑风格、不同经济条件的抗震加固改造方案,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提高房屋质量安全和改善住房功能。充实和加强农房设计技术力量,鼓励支持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农民住房设计。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组建农村建设技术服务部门,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民住房设计与建设、监理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抗震技术培训,通过行业协会、职业教育和传帮带等多种形式,培养10万名基本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建筑工匠,为全面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供基层技术服务队伍。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技术信息网和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网联动的技术服务网络体系,为农村民居建设、农民和建筑工匠提供长期的法规和技术培训、咨询、知识普及等各种信息服务。把普及农村民居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开展面向农村民居防震减灾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村民居防震减灾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用好、用活、用出效益,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用在农民群众身上。民政、农业、扶贫等涉农部门要大力支持,在各自管理的建设项目中融入抗震设防技术、落实抗震设防要求。金融部门要对农民申请工程建设贷款给予积极支持。对口扶贫单位要积极帮助困难地区实施工程建设。充分用好各级财政资金,省级各类救灾重建资金、扶贫资金、重点工程建设移民资金等,要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结合起来,对农民建房确实存在困难的要组织力量进行帮助。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列入预算的专项建设补助资金要及早下拨,确保不延误工期。省财政厅要积极筹措,确保资金分批足额到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专门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承担一定的建设任务,并与省里的计划同时安排和实施。加强资金管理,不断改进补助方式,按照“一折通”的要求,实行1户1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挪用、挤占、克扣、截留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并相应减少当地次年的补助规模;对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和资金管理混乱的县,一经查实,取消项目实施资格。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工作力度,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对违法犯罪的要坚决打击。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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